一、办事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二、办理条件: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1、申报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分别到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劳鉴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1)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2)补缴时间段内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4)补缴时间段内发放工资的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份(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提供一个月的会计凭证,其中补缴时间段的首月和末月的会计凭证要提供)
(5)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模板见附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公示第一天和最后一天分别拍摄远景和近景两张照片,照片中要反映公示地点及公示起止时间,照片用A4纸打印)
(6)补缴时间段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8)《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9)补缴三年(含)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外埠户籍职工补缴五年(含)以上社会保险,还需填写《外埠人员社会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2、补缴年限累计不满五年的,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劳鉴中心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告知审核结果。补缴年限累计满五年的,需报区人力社保局补缴审核小组上会讨论。
3、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到养老保险科领取补缴审核材料,到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办理补缴手续。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00-17:30
联系电话:养老保险科 81296812
医疗保险科 81296826
劳鉴中心 81296814
五、办理地址:
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艺苑桐城行政办公区综合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