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在本区的。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提交材料
1、《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备案方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基本情况简表。
四、办理流程
1、单位向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保稽核部门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调查函。
3、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缴费证明后,告知单位材料齐全、受理时间生效。
4、自受理时间生效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五、特别提示
办理地点: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号综合服务大厅养老保险科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 13:00—17:30
联系电话:010-81296812
附件:1、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版
3、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
4、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