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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网站日期:2018-05-31

  【事项名称】
  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设定依据】
  关于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由区县负责的通知
  【申请条件】
  在本区(县)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无在职缴费人员并无社会保险欠费、且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无主管部门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
  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 (单位申请的留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无留有公章的须由全体退休人员签字,同时由留守人员签字确认;个人申请的须经全体退休人员签字确认,A4纸一式两份)。《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单位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参保地地址、注册地地址、单位性质、有无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注销或吊销的原因与时间等);人员情况(包括有无在职职工、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数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情况);费用情况(包括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与缴费情况、统筹外负担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及处理情况等);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A4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A4复印件一式两份);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须加盖公章,各一式两份);
  5.《统筹外负担费用处理协议书》(加盖公章,A4纸原件一式三份);
  6.《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加盖公章,A4纸原件);
  7.《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加盖公章,A4纸原件);
  8.《参加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证明》(须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式两份);
  9.《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10.《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承诺书》(须由退休人员本人手书并签字,A4纸原件一式两份);
  11.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提交《工伤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12.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81296842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
  1.单位申请(企业有留守人员)。
  2.个人申请(由退休人员推选1-3名代表)。
  (二)申请方式:书面。
  二、受理
  (一)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服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予以受理。
  (二)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不符合适用范围内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
  三、审核
  (一)审核人:
  1.初审人: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
  2.审定人:区县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领导。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已无主管部门。
  3.已无在职职工。
  4.已经办理完毕工商注销手续,或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已经妥善解决统筹外负担费用。
  6.退休人员(含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已承诺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只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7.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放宽审核条件。
  (三)审核程序:
  1.初审人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初审人提出同意纳入社区管理或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初审处理意见并,报审定人。
  3.审定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对经审定人审定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承办单位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达《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5.承办单位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6.对经审定人审定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承办单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四、移交
  (一)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1.单位申请:
  (1)留守人员应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及时按《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装订成册。
  (2)逐份列出《职工档案目录》并装订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
  (3)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留守人员持《批复》将整理完毕的全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承办单位进行审核。
  (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在参保地区(县)内转移的:
  ①留守人员应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等材料在承办单位直接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②承办单位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5)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跨区(县)转移的:
  ①承办单位将人事档案密封并出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
  ②留守人员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双方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③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④留守人员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回执交承办单位。
  (6)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留守人员并由其进行再次规范整理。
  2.个人申请:
  (1)申请人取回《批复》。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退休人员代表持《批复》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承办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3)承办单位按33号文、7号文的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
  (4)逐份列出《职工档案目录》并装订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5)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在参保地区(县)内转移的,由承办单位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6)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跨区(县)转移的:
  ①承办单位将人事档案密封并出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
  ②退休人员代表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双方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③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④退休人员代表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回执交承办单位。
  3.提示内容:
  (1)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审批表,申请人要予以补办;对于不能补办的人事档案材料,申请人要出具证明,注明缺少材料的名称和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
  (2)对已整理完毕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
  (二)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人应按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持相关材料为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保障退休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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